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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乒乓球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西安市乒乓球运动协会。

英文名称为:xi'an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联系、团结全市乒乓球运动爱好者的群众体育社团;是由西安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社会团体、各界知名人士、体育工作者和乒乓球运动爱好者组成,为广大市民健康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西安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协调、指导、组织发展全市乒乓球运动,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外交流,增进与省内外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中国乒协和其它省市乒协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西安市西五路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推动西安市乒乓球运动和相关产业的发展;负责协调组织西安市乒乓球运动的行业管理;

二、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乒乓球运动技术水平;

三、承办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举办的全国性、地区性乒乓球比赛及其它活动,承办一切热心公益事业的团体及个人出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乒乓球活动;

四、对全市基层乒乓球协会和乒乓球活动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五、对全市教练员进行管理、协调、组织学习、培训和考核,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抓好教练员晋级工作;

六、对全市裁判员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学习、培训和考核,推荐申报裁判员等级评定;

七、对全市各类乒乓球学校乒乓球俱乐部等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并对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协会、俱乐部、乒乓球学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

八、对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乒乓球比赛给予协调、支持和帮助,并实行备案管理;

九、负责协调组织各类乒乓球比赛;

十、组建本市乒乓球代表队和俱乐部;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省内外各乒乓球协会和乒乓球运动组织的交流与联系;

十二、积极支持和指导基层单位和儿童、青少年广泛开展乒乓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

四、在本地区乒乓球运动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一定影响,为我市乒乓球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可成为本协会的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有关登记表;

二、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协会领导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就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协会的形象、声誉;

四、努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告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犯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委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办公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它担任荣誉性职务的人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协调各基层乒协的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协调、检查、督促协会各办事机构工作;协调各乒乓球学校、乒乓球俱乐部的工作;

七、检查督促副秘书长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赞助、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乒乓球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视协会财务状况经常委会研究适当予以补助,无资金积累的不得透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应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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